12月26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
将新型冠状病*肺炎
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感染
经国务院批准
自年1月8日起
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感染采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家卫健委26日晚发布公告:
一、将新型冠状病*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感染。
二、经国务院批准,自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这意味着
新型冠状病*感染
将从年1月20日起采取的
“乙类甲管”措施变为“乙类乙管”
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都有哪些?
管控措施有何不同?
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冠疫情应对领导小组
专家组组长梁万年接受记者专访
就此次调整作相关解读
我国传染病防控
依法实施分类管理
动态调整
梁万年介绍,目前我国法定传染病共有四十种,其中甲类传染病2种,乙类传染病27种,丙类传染病11种。
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此类传染病发生后,报告疫情的时间限制,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以及对疫点、疫区的处理等均强制执行。
乙类传染病包括新冠、非典、艾滋病、病*性肝炎等,要求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
丙类传染病为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感、流行性腮腺炎等。
分类管理一直是我国传染病防控的策略,实行动态调整,依法科学管理一直是我国应对传染病的基本原则。具体将一种传染病划定为法定或者不列为法定传染病,列为哪类法定传染病,是综合考虑病原体特性、疾病特征、传播速度和范围、对生命健康的危害、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以及人群免疫力、卫生系统的防控救治能力等因素而做出的决策,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传染病的分类就会做出相应调整,防控策略和措施也会相应地优化调整。
梁万年表示,新冠在早期发现时,由于对其病*特性、流行病学特征,包括对生命对健康的危害等方面缺乏认识,并且不完全具备有效的抵抗能力,国家把它定为乙类传染病,实行甲类管理,有效地保障了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现在,一些关键情况发生了变化,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同时为了更好地统筹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更好地聚焦重点的防控领域和措施,更加科学地进行疫情防控,所以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条件已经具备。
调整为“乙类乙管”
不是放任不管
梁万年指出,调整为乙类乙管是一种依法、科学、有序的动态调整,不是完全放开不管,调整目的是更精准更科学地防控疫情,更有效地利用相关资源平衡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将新冠病*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始终秉承的是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不能理解为放任不管。
他表示,在调整为乙类管理后,在感染者与密接人员隔离、疫区封锁、交通卫生检疫等防控措施上都会做出相应调整。
梁万年指出,要坚定信心,最大可能来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身体安全。另外,要在科学上注重加强疾病的监测,及时查看它的变异情况。
在防控措施上
“乙类甲管”与“乙类乙管”
有何不同?
国家疾控局传防司司长雷正龙表示,在疫情防控方面,“乙类甲管”与“乙类乙管”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报告时限方面。对于“乙类甲管”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对“乙类乙管”传染病,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隔离措施方面。“乙类甲管”传染病对疑似病人以及病人、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以及病人、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乙类乙管”传染病根据病情需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区域管理方面。对已经发生甲类(包括“乙类甲管”)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可以采取隔离措施;对于甲、乙类传染病发生暴发流行时,可以采取限制聚集性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
交通卫生检疫方面。发生甲类(包括“乙类甲管”)传染病时,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乙类乙管”传染病不实施该措施。
调整为“乙类乙管”后
新冠病*感染防控措施
主要有这些不同
调整为“乙类乙管”新冠病*感染防控措施主要有这些不同
04:0612月2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冠病*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措施有关情况。
国家疾控局副局长常继乐介绍,当前,根据新冠病*变异情况和疫情形势变化,将新型冠状病*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调整后,在防控措施方面主要有以下不同:
一是在传染源发现方面,“乙类甲管”时,主要通过风险职业人群“应检尽检”、风险区域全员核酸筛查等方式发现感染者。实施“乙类乙管”后,主要通过医疗机构就诊、居民自我健康监测、重点人群检测等方式发现感染者。各地要保证社区保留足够数量的便民核酸检测点,保证零售药店、药品网络销售电商等充足供应抗原检测试剂,有效满足居民检测需求。
二是在传染源管理方面,“乙类甲管”时,对发现的感染者和未排除的疑似病例实行隔离治疗措施,同时对密切接触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隔离观察。实施“乙类乙管”以后,对于发现的无症状和轻症感染者,可自愿选择居家健康管理。
三是在社会面防控方面,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后,社会面防控措施将更多集中在重点场所、重点机构、重点人群,取消或减少对其他场所机构和人员活动的限制,尽量减少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比如除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特殊场所,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再对跨区域人员开展落地检、不再对外溢风险人员开展跨区域协查;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不再采取高风险区“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等相应的风险区域管控措施。
四是在国境卫生检疫方面,“乙类乙管”后,对入境人员,不再实施闭环转运、集中隔离等措施,来华人员按海关要求填写健康申明卡,申报正常且海关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的人员可直接进入社会面。对入境物品不再采取预防性消*,对进口冷链食品不再进行抽样检测。
《新型冠状病*感染“乙类乙管”
疫情监测方案》
等5个配套文件发布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各部门平稳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感染“乙类乙管”,根据《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有关要求,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感染“乙类乙管”疫情监测方案》《新型冠状病*感染“乙类乙管”检测方案》《重点人群、重点机构、重点场所新型冠状病*感染“乙类乙管”防控指引》《新型冠状病*感染“乙类乙管”个人防护指南》《新型冠状病*感染“乙类乙管”防控培训方案》。涉及疫情监测、核酸检测、重点场所疫情防控、个人防护等内容。据新闻联播梳理,要点如下↓核酸检测以“单采单检”为主对不同群体分类采取抗原和核酸检测策略,及时发现重症高风险人群中的感染者。疫情流行期间,核酸检测应以“单采单检”为主。大型企业、工地等人员聚集的重点机构,重点**机关和重点行业,商场超市等重点场所的工作人员,加强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可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如检测结果阳性,做好自我健康管理,根据病情情况,及时就诊。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具备条件的,经卫生和疾控部门培训指导后,自行开展核酸检测采样和抗原检测;不具备条件的,由核酸采样机构派员上门规范开展核酸检测采样,减少人员外出核酸检测感染风险。疫情严重时可采取减少聚集等措施推进3岁以上无接种禁忌症、符合接种条件的重点人群做好新冠病*疫苗接种。需长期服药的人员,不可擅自停药,做好个人防护后去附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药,或经医生评估后开长期处方,减少就诊次数。重点行业建立关键岗位、关键程序工作人员轮岗备岗制度,疫情严重时原则上工作人员应“两点一线”,并按照轮岗备岗机制安排预备队进驻轮换,尽量减少疫情对行业正常运转的影响。疫情流行严重时,重点行业采取错时上下班、减少人员聚集,减少线下会议频次、降低线下会议人数,必要时居家办公,控制在岗人员数量,取消堂食、错峰取餐等减少人群聚集的措施。加强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和学生个人防护。强化师生健康教育,开展症状监测,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时,及时采取留观等相应措施,不得带病工作和学习。重点场所内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时,及时进行抗原或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原则上不带病上岗,如需到岗,应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与他人接触。疫情严重时,短期内可采取以下减少人群聚集的措施:(1)会议中心、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市场商超、展销场所取消或推迟非必要的大型活动。(2)商场和超市、银行、农贸(集贸)市场等营业场所停止促销等人员聚集活动,商场、银行等缩短营业时间。(3)相对密闭的娱乐休闲场所、洗浴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暂停营业或开放。(4)场站码头、公园景区等较大空间和开放式公共场所,须加强客流引导,尽量分散不扎堆。(5)餐饮场所应限制同餐人数,或取消堂食。感染者非必要不外出在疫情流行期间,不建议老年人、孕妇、儿童等免疫力较弱的人群进行长途旅行。老年人、慢性基础疾病患者、孕妇、儿童等人群如出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及时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感染者居家期间,尽可能待在通风较好、相对独立的房间,减少与同住人员近距离接触,如条件允许使用单独的卫生间。避免与同住人员共用餐具、毛巾、床上用品等日常生活用品。感染者非必要不外出,避免前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如需外出,应全程佩戴N95或KN95口罩。
编
辑丨李之媛校
对丨安志伟校
审丨孟诗琪值班编委丨钟亚楠点亮“在看”,“乙类乙管”最新*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