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定市卫生健康局
关于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具或出售治疗发热、咳嗽、头痛、胸痛等呼吸道感染疾病药品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推广应用“四川天府健康通”场所码的通知》(康疫指发8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康定市卫生健康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卫生机构管控工作方案》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应对处置能力,防止院内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特作如下通知,请大家严格遵照执行。
1、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医院、门诊部、个体诊所、医务室必须规范申领“四川天府健康通”场所码,打印并张贴在医疗机构预检分诊醒目位置,要求进入医疗机构的所有人员必须扫描场所码,核对医疗机构健康信息。
2、全市所有门诊部、个体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严禁向就诊患者开具或出售治疗发热、咳嗽、头痛、胸痛等呼吸道感染疾病的药品。
3、设置有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医院,在开具或出售治疗发热、咳嗽、头痛、胸痛等呼吸道感染疾病的药品前,就诊患者须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如就诊患者不能提供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时,不得向其开具呼吸道感染疾病治疗药品处方。
4、本通知从正式下发之日起生效,恢复正常销售时间由市卫生健康局另行正式通知。
特此通知!
康定市卫生健康局
年1月21日
(来源:健康康定官微,康定微生活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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